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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廉政制度的现代转化

2017-03-21 04:26 编辑人:王婉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室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是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对官吏政治行为的控制与规范以及对统治政策的调整与改善,包括法律法令、官职设置、官吏选拔、行政考核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等。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反映了国家政权在自我调节、缓和阶级矛盾、强化统治效能方面作出的努力,历代相传,绵延不绝,严格清晰,系统完备,对现代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研究“中国古代廉政制度的现代转化”,旨在把传统伦理文化与制度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对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开展研究,重新发掘其生命力和当代价值,探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传统廉政制度的创造性转化,推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反腐败制度设计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廉政制度的研究现状来看,古代廉政制度的基本概念已比较清晰,对其现代价值和作用也具备了科学认知。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化层面讨论居多而制度层面分析较少,廉政制度的讨论大多囿于廉政文化框架之内而缺乏独立性;历史价值判断居多而具体应用较少,使得这些研究成果与当代党风廉政问题有所疏离;问题批判居多而肯定理解较少,有过多苛求古人之嫌;个案分析居多而系统总结较少,对古代廉政制度现代转化的可能性和路径方法问题,缺乏全方位系统化的整理。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的现代转化研究,不是对中国古代廉政制度或廉政文化面面俱到的研究,而是围绕“现代转化”这一关键词,探索古代廉政资源应用于当前反腐倡廉实践的应用型对策研究;通过历史分析、系统分析、比较研究和史论结合的方法,在详尽梳理文献资料基础上,提出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思路建议,在视角、观点和结论上取得一些突破,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从文化战略角度重估我国古代廉政制度的当代价值。中国廉政建设面临身份焦虑,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选举政治并不适合中国国情,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方式同样已被证明无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廉洁政治,是我国政治文化必须回答的问题。一个国家的廉政战略绝无可能脱离其固有的文化传统土壤,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其固有文化范畴内阐释了对于廉政问题的立场,我国长期以来在西方民主思想、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廉政制度框架中反复抉择,文化不自信带来制度设计进展缓慢,直接影响到国家廉政形象。实现中国古代廉政制度的现代转化,就要将其从博物馆中抢救出来,拉回到现实之中用于解决当前实际问题,无论对于当前反腐败斗争,还是对于长远的廉政文化和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深远意义。

 

  ——还原自律与他律结合的中国古代廉政制度本真面目。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道德自律理论构成了廉政制度的基础,也决定了中国廉政建设以自律为主、“内圣开出外王”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在自律的经验、规律和方法方面,形成了缜密严谨的学说体系,提出了一整套倡廉贬贪的道德规范,适合中华民族的性格特征,起到了其他国家道德学说无法比拟的效果。然而,中国古代廉政制度的另一面即他律制度的历史地位,长期被人所忽视。事实上,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避免官员贪腐,只能让同他利益相冲突的官员去制约他,用竞争对手的千里眼来看住他,这是最符合人性的举措。在此基础上,中国形成了相当系统的他律哲学、理论与一系列奖廉肃贪的法制规范,君权制约与臣权制约相辅相成。以荀子思想和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监察制度,更在细节设计和执行程序方面达到了历史巅峰,已经具备权力制约的雏形,与当代世界的监察制度相比也堪称独步。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和性恶论为基础的廉政制度设计原则面前,中国古代的自律与他律制度有着查漏补缺的特殊意义,有利于实现廉政文化从伦理到制度的发展与提升。

 

  ——探索积极与消极意义上的廉洁政治问题。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廉洁政治的三个方面,廉洁政治既包括廉政也包括勤政。从中国古代对于廉政的追求来看,真正的善政既包括消极意义上的廉洁奉公,更包括积极意义上的勤政为民。对于庸官庸人,历朝历代有着严格的监督和黜陟制度,最大限度保证在其位谋其政。另一方面,勤政有为必然涉及权力的赋予,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于过分的“勤政”,政治行为介入普通民众社会生活的程度问题,历朝历代也有过思考,从老子的无为而治,到孔子的苛政猛于虎,都重视防范政府权力过大或掌握资源过多。挖掘中庸哲学、民本思想、治乱理论等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的深层基因,有利于科学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使的“度”,避免权力高度集中和膨胀带来的腐败,这对于当前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实践,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从大历史角度评价廉政制度与整体政治生态的辩证关系。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要赋予从事政治事业者施展才能的机会,通过最大限度发挥其自身的才能,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否则,这样的制度就只是桎梏。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在传统官僚政治语境中,制度容易成为装点,形同空文,带来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政治语言与现实脱节,语言只是表达某种意涵而非具体事物,迂回与进入成为官场的政治语言学,无法建立正常稳定的法治秩序。这些教训都提醒我们,廉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政治,但这种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整体政治生态气候和环境。在进行反腐败制度设计时,要坚持系统的、整体的观点,既要有条文,更要明确实施对象、主体和相应手段;既要有严厉禁令和惩戒措施,更要有精确的数目字管理标准;既要解决制度范围内的问题,也要做好与其他法规制度的衔接,要以专业化、科学化的态度来设计反腐败制度,特别是规划好顶层设计,避免出现制度执行递减的漏斗效应。

 

  古代廉政制度转化既是对民族传统的挖掘,也是同历史惯性的交锋。中国文化崇尚整体思维,少有专门针对廉政的制度,须用现代思维从庞杂的法制体系中提炼挖掘;早熟的文官系统制度生成能力强大,唯只求建章立制而忽视人事责任,易陷入以制对制;廉政制度往往受制于朝代和君主风格,并受儒家的泛道德主义、法家的制度工具主义以及道家的政治虚无主义等社会因素影响,出现断裂和真空,效用与文本脱节,必须充分考虑其整体性、多样性、复杂性。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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