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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政治攀附行为?

2023-03-15 08:52 编辑人:丁怡琴  文章来源:

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政治攀附行为

作者:许展(安徽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内容提要

政治攀附行为,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为了谋取政治利益和组织利益,通过非正当手段搞关系、“搭天线”“找门路”等行为。此类行为影响党风政风、带坏民风,严重者污染政治生态,应予严肃惩处。但由于《条例》中对该种行为未专门作出规定,执纪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认识分歧。本案例通过对政治攀附行为的表现方式进行分析,提出着重从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等角度把握认定的初步思路,并对政治攀附行为与类似行为作出辨析。

基本案情

周某,中共党员,H省A市法院原副院长。

周某在任职期间,为获取提拔等政治、组织利益,热衷于搞人身依附,主动贴靠、多方讨好时任市委书记张某(另案处理),对张某阿谀奉承、卑躬屈膝,经常邀请张某吃饭,主动充当张某“随从”提供服务,多次表态对张某“尽忠”;明知张某干预、插手案件违规,仍毫无原则、积极主动落实张某关于相关案件的办理要求。周某还连续多年携礼品前往数千里外的张某老家为张母拜寿,以“干儿子”自居。后张某将周某提任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因为周某经常宣传张某政绩,炫耀其与张某的私交,以书记“管家”自居,群众戏称周某为“周总管”;一些干部看到周某毫无业绩仍获提拔,或消沉“躺平”,或效仿“取经”,对当地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上述行为虽然不妥,但《条例》未明确规定政治攀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故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与张某往来密切,周某对张某唯命是从,张某为周某职务提拔提供帮助,两人的行为构成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应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身为党员干部,违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等党内规矩要求,热衷于投机攀附,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其行为属于政治攀附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规矩,应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定性处理。

意见分析

经研究,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周某违反了党的政治规矩,应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定性处理。

(一)政治攀附属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违纪行为

攀附,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援引而上,附着东西往上爬,比喻投靠有权势的人,以求升官发财或得到某种好处”。政治攀附,是一些党员干部信奉“朝中有人好做官”“大树底下好乘凉”,将个人的成长进步寄托于“人身依附论”“背景靠山论”,为获取领导欢心,不惜卑躬屈膝、溜须拍马、大献殷勤,有的还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甚至造成恶劣政治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政治攀附行为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纪律、不讲规矩,影响干事创业环境,扭曲正常的同志关系,属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应当受到党纪严肃处理。

(二)政治攀附行为的认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划出了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在实践中,政治攀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阿谀奉承、溜须拍马。有的为了与领导拉近关系,获得政治、组织等方面的利益,长期吹捧讨好、脱离实际宣传赞美领导干部,向领导干部个人表忠心,严重影响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

二是多方贴靠、大献殷勤。有的通过宴请、娱乐、馈赠等方式讨好领导干部,拉关系、抱大腿;有的长期为领导干部及家属提供贴身服务,甘当“家仆”,如本案例中,周某多次千里迢迢为张母拜寿,以“干儿子”自居,极尽谄媚之能事。

三是唯命是从、百依百顺。有的对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不论提出的要求是否依规合法,一律予以落实,将手中权力作为讨好领导的工具。如本案例中,周某对张某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不仅没有拒绝并按规定记录、报告,反而积极主动落实。

政治攀附行为性质严重,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构成违纪。在具体认定时,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从行为后果看,应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败坏了所在地区、单位政治生态,这是判断政治攀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关键。行为人是否通过攀附获得实际利益不影响违纪认定。二是从行为主体看,一般应为党员、公职人员,且具有谋求职务晋升、获取荣誉待遇等政治投机目的。三是从攀附对象看,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为较高级别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四是从攀附的具体手段看,大多同时采取多种方式,明显超出平等人际交往的限度,低三下四搞贴靠,严重败坏政治品德,且持续时间较长。五是从获益情况看,大多数行为人因政治攀附获益。总之,认定政治攀附行为,要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从政治表现和政治危害上把握本质,聚焦是否违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等党内规矩,是否导致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娱乐化,等等。

认定中,要克服孤立思维,整体把握行为性质,避免认定泛化或简单化,对一般性奉承讨好、见风使舵等交往行为,未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行为,不宜认定为政治攀附行为,可作为行为人一贯表现、口碑等考量。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类似行为辨析

一是与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区别。从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大多系双向互动,组织性、团伙性较为明显,相关人员已结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同盟;而政治攀附行为侧重于评价攀附人主动贴靠、寻求关照等单向行为,攀附人与攀附对象之间交往的紧密性一般较弱,组织性、团伙性不明显,政治危害也相对较轻,整体尚未达到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的恶劣程度。

二是与跑官要官行为的区别。《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对跑官要官行为的处理。政治攀附行为与跑官要官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四点:第一,从主观动机看,跑官要官行为目的一般直接指向具体的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而政治攀附行为目的更宽泛,除了职务晋升,还可以包括谋求荣誉待遇等多方面。第二,从发生时间看,跑官要官行为一般发生在换届、干部集中调整等前夕;而政治攀附行为一般属于长期“围猎”。第三,从行为表现看,跑官要官行为一般在正常交往限度内拉拢讨好,或者进行利益交换;而政治攀附行为多表现为积极依附贴靠,奴颜婢膝,毫无尊严、毫无政治品德。第四,从行为后果看,跑官要官行为主要是损害了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论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均可认定;而认定政治攀附行为,必须有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后果。

2.关于政治攀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违纪的性质认定问题

由于政治攀附行为大多系从行为人其他具体违纪行为中整合归纳而来,属组合型违纪行为,客观上存在攀附的手段和方式同时构成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如本案例中周某的攀附行为主要表现为无原则落实张某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的要求、携带礼品为张母拜寿等。其中,落实张某违规要求行为,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可同时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携带礼品拜寿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可同时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向从事公务人员的亲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上述情形构成一错还是数错,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以禁止重复评价为由只认定一个错误,要按照充分评价原则,着眼于全面、准确、充分反映行为本质和危害性,判断其行为是构成一错还是数错。建议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是攀附的具体手段涉嫌构成犯罪的,不影响同时认定。如行为人不正确履职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等犯罪,由于纪、法不属于同一评价体系,不影响将不正确履职行为同时认定为政治攀附。

二是攀附的具体手段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的,依据充分评价原则,个案把握是否需要同时认定。如行为人不正确履职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必须同时认定攀附和违反工作纪律才能全面准确体现行为本质和危害性的,依据充分评价原则可同时予以认定。

三是攀附的具体手段因性质或情节较轻,不宜单独认定违纪的,可作情节客观表述和处理。如对周某携礼拜寿行为,若礼品数额不大,可仅认定违反党内规矩行为,将送礼行为作为情节表述,并予收缴。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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